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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法官为律师介绍案源被判受贿罪

2024年3月9日  北京专门处理贪污、受贿、行贿罪律师   http://www.bjzmzwfzls.com/

最高法院法官为律师介绍案源被判受贿罪

北京受贿罪刑事辩护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长期致力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的各类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执行案件、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进行有效的专业辩护与代理.擅长刑事辩护、刑民交叉、刑事企业风险防范、再审案件的处理。特别是职务犯罪类、经济类犯罪刑事辩护。

王洪光案发前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 2005年间,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介绍孙某担任山东省某1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案件的代理律师,并在案件审议过程中为孙某一方提供帮助。王洪光通过与孙某约定按比例分配代理费的方式,收受孙某给予的人民币4.4万元。2006年间,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的职权和便利条件,接受他人请托,介绍孙某担任某1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案件的代理律师,并在案件审议过程中为孙某代理一方提供帮助。王洪光与孙某约定按比例分配代理费。相关款项暂由孙某保管控制。20092012年间,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审判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山东省某农村合作银行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案件提供帮助,收受山东省某农村合作银行副行长陈某2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2012年间,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审判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孙某的请托,为山东某有限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提供帮助,欲收受孙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该款暂由孙某保管控制。2007年间,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于某的请托,为于某同学代理的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提供帮助,收受于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该款案发前已退还于某。2012年间,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审判长的职权和便利条件,接受贵州某2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包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案件提供帮助,收受包某给予的人民币45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洪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和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损害了法院审判的独立性及公正性,已构成受贿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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