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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2024年3月13日  北京专门处理贪污、受贿、行贿罪律师   http://www.bjzmzwfzls.com/
宫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宫某某,男,1963年4月出生,山东省昌邑市某谷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谷公司,改制前为山东省昌邑市某粮食储备库)原董事长、经理。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1月出生,某谷公司原副经理。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1月出生,某谷公司原董事、副经理。
(一)贪污罪。被告人宫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分别利用在山东省昌邑市某粮食储备库(下称昌邑粮库)中所担任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或单独采取侵吞手段将单位公款非法占为己有。其中,被告人宫某某在2013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利用担任该粮库主任的职务便利,侵吞单位公款共计17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在2013年5月至2020年9月期间,利用担任该粮库保管员、出纳员及会计、主任助理、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时任该粮库会计、副主任杨某某,侵吞单位公款共计59万余元。
(二)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宫某某、王某某分别利用在昌邑粮库中所担任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公款用于个人购买房产或进行营利活动。其中,被告人宫某某在2018年5月,利用担任该粮库主任的职务便利,挪用单位公款6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同年6月归还单位20万元,2021年2月归还单位40万元,该40万元公款被挪用超过三个月未还。被告人王某某在2013年8月至2022年4月期间,利用担任该粮库会计、主任助理、副主任、某谷公司副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单位公款共计533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产品或出借给他人用于生产经营,共计获利7万余元。至案发时有55万元尚未归还。
本案由山东省昌邑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22年6月27日,昌邑市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宫某某、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杨某某涉嫌贪污罪分别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25日,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将上述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同年8月12日,昌邑市人民法院以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年8月16日,昌邑市人民法院以宫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以王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7万余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贪污所得及出借的公款共计284万余元依法发还某谷公司。该案判决均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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