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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之赵某等人贪污、受贿案成功案例

2024年3月1日  北京专门处理贪污、受贿、行贿罪律师   http://www.bjzmzwfzls.com/

无罪辩护之赵某等人贪污、受贿案

    北京专门处理冤假错案著名刑事辩护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司法底线,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疑罪从无原则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法律防线,让冤假错案的制造者通过司法责任追究付出应有的代价,让司法机关在每一起冤假错案中深刻反思和完善制度,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决纠正冤假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这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对国家和人民的郑重承诺,也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

基本案情

2004318日,青山村与原承包方关于承包涉案102亩林地的协议因故经协商终止,后该土地始终闲置。200841日,李某(女,时为某镇领导、本案被告王某之妻)与青山村签订关于上述102亩林地的《承包协议》约定:承包费每年51,000元,逾期三个月不交承包费村委会有权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及林权归李某所有。村主任赵某、村支书薄某在该协议上签字,会计蔡某在该协议上盖印了青山村委会的印章(未依法定程序召开村民代表会,也未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李某向某村委会缴纳了2008年、2009年的承包费102,000元。2010年因土地被征用未向村委会缴纳土地承包费。承包期间,该林地由李某丈夫镇领导被告人王某与村主任被告人赵某(二人是大学同学关系,园林专业)共同决定种植经济作物的种类并雇工维护。

20108月,某区征用土地,涉及到李某承包的林地6亩。李某找人代为与某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流转补偿协议书》,领取了30万元的补偿款。201152日,李某与青山村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协议中剩余的96亩也被征用。因李某身在外省,再次委托他人与某村委会签订了《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每亩地上附着物补偿5万元,合计补偿480万元,由赵某和王某分得,将其中10万元转汇给村支书薄某。

后赵某、王某、薄某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于2016517日被诉至唐山市某区人民法院。侦查机关指控逻辑:赵某身为村主任、王某身为镇干部,未经法定程序召开村民委员会、报请乡(镇)政府批准,以他人名义承包赵某所在村的土地,又找案外人代领补偿款,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补偿款的客观行为表现。

审查认为,侦查机关认定事实的逻辑不能自洽,镇领导王某、赵某以王某之妻李某名义承包村委会涉案林地的事实认定不成立,本案不存在骗取补偿款的问题。首先,涉案土地在李某承包之前是闲置状态,村委会每年损失近50000元承包费。其次,李某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之时,完全没有征占土地的迹象。第三,李某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虽然未经召开村民委员会及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但原因是青山村全部承包合同都没有履行相关手续,是约定俗成的惯例,并没有利用王某、赵某的职务之便。且承包费用是正常的且高于前手承包人的。第四,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助义务,是法定的利益共同体。正因王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王某与同学赵某利用大学所学专业参与经营或者主要承担了经营责任,是正当的夫妻分工问题,不涉及显名主体与隐名主体、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问题。第五,找他人代领补偿款,由于补偿款的取得有合法依据,也不能成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表现。第六,本案中征占村集体土地、支付补偿款的主体是企业,涉案补偿款的来源不是国有资金。综上,本案不能构成骗取型贪污罪,其他同案人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没有违法犯罪,给予薄某的10万元就属于个人赠予,不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构成行、受贿犯罪。

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再次做出与原一审判决完全相同的判决。一审法院在重审程序中存在严重违法之处。

一是对于二审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不得适用陪审制。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条文理解与适用》认为,重审程序,对于非专业的人民陪审员来说,很难发挥实质参审作用。为稳妥起见,也为了合理利用有限的陪审资源,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不适用陪审制。本案中,重审一审法院在重审一审时有两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故程序违法,进而作出的判决结果不公正。

二是对于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事实、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一般不能作出与第一次判决相同的判决。重审一审法院违反了上述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至五庭编写的《刑事审判参考》(2006年第3集)发布了典型案例,即[396]陈某强奸案——如何把握强奸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该书认为,二审法院作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也是具有终审效力的结论。一审法院继续以原一审的证据作出相同的事实认定,并作出相同的判决,是对终审效力的不尊重。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原审法院应当充分利用发回重审的机会,就原判决存在的问题加以纠正,对事实不清的,通过诉讼程序予以查清;对证据不足的,如果经过审理,没有新的证据,则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在事实、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不应作出与第一次判决相同的判决。本案中,法院对于赵某职务侵占一案,在事实与证据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仍作出与第一次判决相同的判决,严重违法程序,进而得出错误的判决。

经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法院(2019)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等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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