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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某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2024年3月13日  北京专门处理贪污、受贿、行贿罪律师   http://www.bjzmzwfzls.com/
傅某某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傅某某,男,1969年10月出生,原系浙江省某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一)受贿罪。2011年11月至2021年12月,傅某某利用担任浙江省某中转粮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粮库)董事长、浙江省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贸易部总经理、浙江省某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杨某某、董某某、付某某等6人在粮食购销、粮食运输、资金出借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收受上述六人送予的钱款、车辆、家具等财物共计价值2018万余元。
(二)贪污罪。2016年1月至2021年7月,傅某某利用担任某粮库董事长、浙江省某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便利,采用虚增粮食交易环节、虚增运输费用、截留公司账外资金等手段侵吞公款456万余元。
(三)挪用公款罪。2013年5月至2021年12月,傅某某利用担任某粮库董事长、浙江省某集团贸易部总经理、浙江省某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以虚假粮食购销合同、擅自出售粮库玉米等方式累计挪用公款1716万余元用于个人理财、购买商铺等营利活动,至案发尚有621万余元未归还。    
(四)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2012年1月,傅某某在任某粮库董事长期间,为单位利益,擅自决定通过虚假木薯采购合同,将公款2000万元出借给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后因该公司资金链断裂,仅归还部分借款,傅某某个人决定通过挪用某粮库账外资金等方式填补欠款678万余元。后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陆续偿还本金及利息167万余元被傅某某侵吞(已在贪污犯罪中评价),实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511万余元。
2021年12月27日,浙江省舟山市监察委员会对傅某某立案调查。2022年6月23日移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8月19日,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对傅某某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22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傅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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