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门处理贪污、受贿、行贿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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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家属误信“关系捞人”错过时机。

2025年7月4日  北京专门处理贪污、受贿、行贿罪律师   http://www.bjzmzwfzls.com/
北京单位行贿犯罪刑事辩护资深律师蒋亚平,(13910710282)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修改前《刑法》对单位行贿罪只规定了一档刑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由于该刑罚与个人行贿的法定刑相差较大,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对行贿犯罪惩处力度整体偏弱。此次修改调整了单位行贿罪刑罚档次,设定了两档刑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体现出刑罚的均衡性,也更加适应现实惩治犯罪需要。我国贿赂犯罪体系里表现出重个人犯罪、轻单位犯罪的特质。《刑法修正案(十二)》针对单位行贿罪法定刑进行了大幅修改,将单位行贿罪的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刑罚。修正后的单位行贿罪的法定刑幅度虽然提高了,但是与行贿罪的处罚力度相比依然存在较大差距。这种立法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彰显。在杨某等单位行贿罪案件1中,杨某在担任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副总经理期间,为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给予相关人员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26.22万元。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最终判处某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但是在宋某行贿案2中,被告人宋某向阿合奇县某信息指挥中心主任李某送现金以及信用卡存款共计人民币51.6万元。案发后积极认罪认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一、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界分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行贿罪处罚。
    首先,单位行贿罪属于刑法分则的特别规定。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的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原则性的规定,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另一种是分则的特别规定,即“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单位行贿罪属于后一种。原因在于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对受罚个人的刑格不同。对比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不难发现,单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与自然人犯罪的刑格是一致的,而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对受罚自然人主体的刑格不同。
    其次,作为刑法分则特别规定的单位犯罪罪名,单位行贿罪强调对单位这一犯罪主体的处罚。长期以来,“重受贿,轻行贿”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加之对单位定罪可能对公司上市、股价、国有企业声誉等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对行贿单位的处理往往遭遇重重阻力。因此,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专门对单位行贿罪加以规定,并设置了比行贿罪更宽的追诉标准和处罚刑格,既起到了突出重点罪名的作用,也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
    再次,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必须依法设立,有必要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与行贿行为关联的业务活动是否合法在所不问。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笔者认为,该条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应理解为业务经营活动,不包括行贿在内,因为行贿行为本身并不属于经营活动或单位设立目的,因此,即便单位为进行违法经营活动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以实施违法经营为主要活动,在此过程中为不法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仍可以成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
    毋庸置疑,单位行贿罪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单位犯罪,因此首先须具备一般单位犯罪的特征。一是行贿行为体现单位意志。行贿行为系由单位决策机构或负责人按单位决策程序决定或认可,如果单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员擅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事中得到负责人认可或默许,或者事后得到负责人追认的,仍可视为行贿行为具有犯罪意志的整体性,以单位行贿论处。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或负责人按单位的决策程序作出决定,虽然是单位意志形成和体现单位整体意志的重要表现形式,但它也只是表现形式之一而并非全部。比如,在未经单位负责人明示同意的场合,如果单位成员所实施行为符合单位业务活动的政策、规定或操作习惯,其行为也应当被视为是单位行为。[1]二是行贿利益归属单位。单位系行贿利益的获得者,为单位牟取利益系单位行贿的特定目的。需要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单位行贿犯罪,都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如有的单位为掩盖犯罪行为,让单位成员在形式上以个人名义进行行贿,但最终利益仍归属单位,应为单位行贿;反之,如单位成员冒用单位名义实施行贿行为从而为个人谋取利益的,应以个人行贿论处。[2]
    二、单位行贿罪主体的认定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较为多元化,有观点归纳认为标准有三: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财产责任能力;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利用组织体的名义,而且违法所得归属于组织体自身。[3]笔者结合实践,就单位行贿罪主体认定中的几种特殊情形分而述之。
    (一)单位内部组织、分支机构
    在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的内部组织或分支机构是否可以成为单位行贿主体,通常的做法是结合其是否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财产责任能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一种情况系单位的内部组织或分支机构拥有独立人、财、物的管理权,独立决策并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行贿行为,行贿所得利益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则单位的内部组织或分支机构本身可构成单位行贿罪。第二种情况系单位的内部组织或分支机构是以其所在单位的名义进行行贿,行贿所得利益亦归属其所属单位,行贿行为应当视为其所属单位的行为,内部组织或分支机构涉案人员可以作为所属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200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指出,只要利用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名义,利益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就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此标准似乎不再考量分支机构等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责任能力,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实践中较难确认分支机构等与所属单位之间存在的实际控制关系,另一方面考虑具有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些系法人成立的条件,既然单位犯罪不要求法人资格,也不能将其作为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标准。在办理单位分支机构等行贿案件中,仍应以“体现谁意志、利益归属谁”为基本原则。
    (二)承包、挂靠企业
    对于承包、挂靠企业,行为人一般以承包、挂靠企业的名义为该企业的利益进行行贿,但并不应然为单位行贿。个人承包企业能否成为刑法上的单位,应以发包单位在被承包企业中有无资产投入为标准,有资产投入的,则其资产属性和单位的性质并未改变,对于该个人承包企业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应以单位犯罪论处;没有资产投入、仅收取固定承包费,主要收益归属于承包者个人所有的,以个人犯罪论处。挂靠类企业则应看其实质上属个人还是集体所有,如本为个人独资或个体经营,却挂靠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在集体改制中由个人买断经营,只是沿用原有单位名称、缴纳固定管理费、实际由个人投资,利益也主要归属于个人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一是村委会的犯罪行为受集体意志支配,且村委会在社会经济活动参与过程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独立承担义务的能力,如符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却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仅对个人进行处罚有违打击单位犯罪的立法初衷以及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二是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5]作出明确解释,并将社会团体、村委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组织视为单位,因此,将村委会等组织视为单位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更为妥当,其根据单位意志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行贿可作为单位行贿罪处理。
  蒋亚平律师作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专注于单位行贿罪等职务犯罪辩护,其专业能力与实务经验在业内具有显著优势。以下是其核心专业领域及重大案件辩护策略的体系化解析:
⚖️ 一、专业资质与核心定位
1. 背景资历
  ◦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与实务经验。
  ◦ 执业机构: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深谙公检法办案流程及政府协调规则。
  ◦ 专业领域:专注单位行贿罪、贪污受贿罪、介绍贿赂罪等职务犯罪辩护,覆盖企业高管、医疗机构、国企单位等多元主体。
2. 差异化优势
  ◦ 技术性辩护:擅长从犯罪构成要件切入,通过否定“单位意志”“不正当利益”等核心要件实现无罪/不起诉。
  ◦ 程序狙击力:强调“黄金37天”窗口期,通过《不予批捕意见书》阻断羁押,37天内取保候审成功率显著提升。
🛡️ 二、单位行贿罪辩护核心策略
(一)颠覆构罪基础:无罪辩护路径
1. 主体要件解构
  ◦ 切割单位责任:证明行贿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系个人行为(如私账支付、利益未归单位)。
  ◦ 对象身份否定:指控受贿方非国家工作人员(如私营企业职员),推动转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期降档)。
2. 利益正当性论证
  ◦ 通过政策批文、招标资质等证据链,证明所谋利益合法(如加速合法工程款结算)。
  ◦ 若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直接否定“不正当利益”要件。
(二)量刑攻防:罪轻与程序终结
1. 定性转化降刑档
区分要点 单位行贿罪(刑轻) 个人行贿罪(刑重)
立案标准 20万元 3万元
最高刑期 10年 无期
操作:通过股东决议、财务流水等证据,将个人行贿转化为单位行贿(例:老板个人转账用于公司项目,刑期从10年降至2年)。
2. 不起诉关键抓手
  ◦ 法定不诉:时效过期(>5年)、利益正当性充分;
  ◦ 存疑不诉:攻讦证据链断裂(如现金交付无见证、转账记录缺失);
  ◦ 酌定不诉:退赃+认罪认罚+合规整改(行贿额<20万时成功率极高)。
⚡️ 三、全流程辩护体系
A[侦查阶段] --> B[37天黄金期]
B --> C1[阻断批捕:退赃凭证+社会危险性评估]
B --> C2[取保候审:金额未达20万/利益正当]
A --> D[审查起诉阶段]
D --> E1[存疑不诉:证据链攻防]
D --> E2[合规整改:附ISO 37001报告换不诉]
A --> F[审判阶段]
F --> G1[定性辩护:单位vs个人]
F --> G2[量刑协商:被索贿/自首/退赃]
重大案件范例
• 医疗领域单位行贿案:某医院股东涉骗取医保资金1400万元案中,通过切割行贿资金与合法采购款,剥离单位责任,为直接责任人争取缓刑。
• 企业高管行贿173万元案:结合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具结书,推动检察院提出缓刑量刑建议,避免实刑。
🌟 四、执业理念与典型成果
1. 核心理念
  ◦ 黄金37天优先:主张“逮捕前37天决定案件命运”,避免家属误信“关系捞人”错过时机。
  ◦ 技术性质证:无视行贿表象,直击法律要件漏洞(如资金审计分离行贿款与劳务报酬)。
2. 典型成果
  ◦ 无罪/撤案:江苏某公司行贿30万元因“部分利益正当”获不起诉;
  ◦ 缓刑/降刑:赵某单位行贿173万元,因自首+认罪认罚获缓刑。
📞 五、委托信息
• 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
• 联系电话:13910710282(直接委托)、400-668-6166(热线)
• 协作网络:国内52家分所+全球21个境外办公室,支撑跨境复杂案件资源调配。
警示提示:单位行贿罪辩护需避免全盘否认事实,可采取 “部分认罪+定性转化” 策略。蒋亚平团队凭借 “要件解构-程序狙击-合规背书” 三位一体模式,在监察程序高压下为企业筑牢刑事风险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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