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门处理贪污、受贿、行贿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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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贿罪案件中,律师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下称“同录”)是审查取证合法性、排除非法证据的关键手段。

2025年6月29日  北京专门处理贪污、受贿、行贿罪律师   http://www.bjzmzwfzls.com/
北京专门处理受贿罪全国资深律师蒋亚平,(13910710282)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在受贿罪案件中,律师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下称“同录”)是审查取证合法性、排除非法证据的关键手段。以下结合实务经验及相关法律依据,梳理操作要点及策略:
一、法律依据与调取条件1. 基础法律支撑
◦ 《刑诉法》第40条: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有权查阅、复制已移送的案卷材料;若同录已作为证据移送,检察院必须提供。
◦ 《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22条:若同录与取证合法性相关(如存在刑讯逼供线索),检察院应调取;需提供具体线索(如笔录时间矛盾、伤情记录)。
◦ 《刑诉法解释》第74条:法院可通知检察院移送同录;若未移送导致无法排除非法取证可能,相关证据应排除或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2. 监察委案件的特殊性
◦ 《监察法》第41条:同录属“留存备查”材料,不随案移送。律师需通过检察院“商请调取”,需满足三条件:
(1)与犯罪事实相关;
(2)需审查证据合法性;
(3)监察机关同意。
◦ 例外突破口:嫌疑人翻供、笔录与客观证据矛盾(如银行流水证明不在场)、证人证言冲突时,可要求检方说明调取必要性。
二、调取程序与实操技巧
北京专门处理受贿罪全国资深律师蒋亚平申请流程
1. 书面申请
◦ 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明确时段、地点、矛盾点及法律依据(示例:“申请调取202X年X月X日在XX监委基地的讯问录像,该次笔录时长与看守所入所记录存在X小时空白,违反《刑诉法》第123条”)。
◦ 附具体线索(如体检记录、通讯基站数据、同监室人员证言等)形成证据链。
2. 法院/检方审查
◦ 法院认为同录与“证据合法性”相关时,应调取;若拒绝需书面说明理由。
◦ 监察委案件:通过检方与监委协商,必要时申请法院发函调取。
应对拒绝的救济措施
• 复议或上诉:针对法院/检方拒绝,提出程序违法主张(如剥夺质证权),并作为上诉理由。
• 组合申请策略:同步提交《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倒逼司法机关审查。
• 庭前会议:要求当庭播放争议时段录像,记录矛盾点(如笔录与录像内容不符)。
三、同录审查的核心要点
律师获取同录后,需重点核查以下内容,以识别非法证据:
北京专门处理受贿罪全国资深律师蒋亚平审查维度 关键细节
完整性 是否全程不间断录制,有无剪辑、删改(《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11条)。
时空一致性 笔录起止时间与录像是否一致;空白时段需合理解释(如存储故障需说明)。
内容真实性 笔录是否曲解供述(尤其犯罪时间、手段等关键事实);实质性差异以录像为准。
取证合法性 侦查人员是否在场;有无疲劳审讯(连续超8小时)、威胁、诱供;械具使用是否合规。
嫌疑人状态 精神状况是否清醒,有无伤痕、异常动作(如躲避镜头、表情痛苦)。
示例:某受贿案中,律师通过基站数据证明当事人在笔录记载时段未进入办案基地,最终推翻有罪供述。
四、监察委案件的难点突破策略
1. 强化申请理由
◦ 援引《监察法》第33条(证据标准与刑事审判一致),强调同录是审查非法取证的直接依据。
◦ 引用类案判例(如(2024)粤73民终103号),证明未调取同录应排除口供。
2. 分阶段调取
◦ 若监委拒绝提供全程录像,优先申请“关键时段”(如首次有罪供述、翻供阶段)。
◦ 结合辅助证据:如入所体检表(伤情记录)、看守所提讯登记(时间矛盾)等。
3. 利用程序倒逼
◦ 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要求公诉人举证合法性;若其未出示同录,主张供述无效(《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26条)。
五、实务风险提示
• 仅阅不拷:部分检察院以“工作资料”为由禁止复制。应对方案:援引《刑诉法》第40条,主张用于非法证据排除时应允许复制。
• 监委阻力:若监委拒绝,可推动检方审查入所记录、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形成矛盾链。
• 技术性质证:委托技术机构分析录像完整性(如音画同步性、剪辑痕迹),提升质证力度。
附:申请材料清单
文件类型 要求说明
调取证据申请书 列明具体时段、地点、矛盾点(如时间冲突、伤情)、法律依据(《刑诉法》第40条等)
线索材料 体检记录、通讯记录、证人名单等辅助证据
类案检索报告 引用当地类似判例(如因未调录排除证据的案例)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结合《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22条,说明同录与合法性的关联
北京专门处理受贿罪全国资深律师蒋亚平律师的底气,源于对规则的精准把握与死磕细节的工匠精神。在受贿案中,同录是辩护的核心武器,需以“法律+技术+策略”组合破局,尤其面对监委案件时,善用间接证据构建“证据合法性争议”,方能打破信息壁垒。
来源: 北京专门处理贪污、受贿、行贿罪律师  Tags: 北京受贿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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