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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律师如何辩护

2024年3月2日  北京专门处理贪污、受贿、行贿罪律师   http://www.bjzmzwfzls.com/

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律师如何辩护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重大民商事案件、对新型疑难案件有独特的专业视角,致力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的各类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执行案件、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进行有效的专业辩护与代理.擅长刑事辩护、刑民交叉、刑事企业风险防范、再审案件的处理。特别是职务犯罪类、经济类犯罪刑事辩护。

(一)行贿罪无罪辩护要点

1.行为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1226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谋取正当利益,就是谋取的利益未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2.未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实不清

在认定谋取正当利益有困难的现实情形下,提出未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实不清也是一个重要的无罪辩护要点。

3.因被索贿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

《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在这种情形下,不应认定为行贿罪。

4.给与财物属于正当给付

当事人给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属于正当给付,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给与财物的对象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不应认定构成行贿罪。

5.情节轻微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行贿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对行贿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往往考虑以下情形:(1)因被索贿而行贿的;(2)行贿数额较小,未达到情节严重的:(3)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4)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5)有坦白情节,具有悔罪表现;(6)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6.不构成行贿而是构成单位行贿后未达到定罪标准

个人并未获取不正当利益,且所获得的款项收益均归单位所有,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如果行贿数额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只能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行贿罪的起刑标准为3万元或1万元,而单位行贿罪的起刑标准为20万元或10万元)

(二)单位行贿罪无罪辩护要点

单位行贿罪除了可以运用上述行贿罪中的行为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未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实不清、因被索贿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给与财物属于正当给付、情节轻微等无罪辩护要点之外,还可关注以下辩护要点:

1.单位行贿未达法定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检200012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规定,单位行贿罪一般情形下20万元以上达到立案标准;特殊情形下10万元以上达到立案标准。由于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较高,在实务中,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关注涉案金额是否存在重复计算、错误认定等情况,如果可以将单位行贿的数额降到立案标准以下,必然有利于无罪辩护的展开。

2.犯罪嫌疑人不构成单位犯罪的适格主体

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单位行贿罪的适格主体,也即不能证明行为人为涉案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员,则该行为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重大民商事案件、对新型疑难案件有独特的专业视角,致力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的各类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执行案件、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进行有效的专业辩护与代理.擅长刑事辩护、刑民交叉、刑事企业风险防范、再审案件的处理。特别是职务犯罪类、经济类犯罪刑事辩护。

单位行贿罪,是指《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法条可得知,单位行贿罪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同时也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单位行贿罪于1997年刑法修订时被正式写入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关于单位行贿罪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也在日后不断完善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金的规定。

关于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与不可收买性。单位行贿罪客观上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单位的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贿行为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且情节严重的。

具体表现为:经位集体研究决定或单位主管人员批准,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或单位主管人员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施的行贿行为。

所谓“不正当利益”,即谋取的利益系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不正当利益,或谋取利益的程序不合法、不正当,或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而获得竞争优势的,都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罪的主体为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中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虽然单位行贿也是通过具体自然人实施的,但这是在单位意志的支配下由自然人实施的。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具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直接故意,且该故意系经单位决策机构授权和同意,且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代表单位意志以故意行贿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体现的是单位意志。

若行贿行为系由单位成员个人(或少数人)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为,体现的系个人意志,或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则以行贿罪论处,而不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单位所谋取的利益本身就是其应得的利益,系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合法利益,谋取利益的行为不存在以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去谋取竞争优势,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案号】(2017)1221刑初142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某公司先后在某县多个工程委派公司副总经理、股东谈某2为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负责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工程核算、工程款催收等与工程相关的事宜。因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某公司通知项目部负责人谈某2尽快催收工程款。在谈某2多次催要,相关部门给付额度不大的情况下,谈某2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史某汇报并协商,由谈某2代表某公司向时任县委书记刘某请求帮助解决,具体事宜由谈某2负责实施。谈某2先后四次向刘某送现金65万元,让其帮忙解决工程款问题,刘某答复解决,后刘某给有关部门打招呼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该65万元全部为某公司业务拓展备用金。

【无罪理由】

被告单位某公司和被告人谈某2为顺利结算工程款向时任县委书记刘某给付65万元的行为并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属于以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去谋取竞争优势,其所谋取的工程款系依照民事法律和合同约定所应得的合法利益,被告单位某公司和被告人谈某2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该罪辩护要点

确定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在量刑上有较大的差别。行贿罪的主刑从拘役、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而单位行贿的处罚结果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以看出,单位行贿比个人行贿量刑要低的多,辩护成功的话,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当事人的权益。 那么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如何区分?司法解释规定单位犯罪的判断标准为:

1)是否出于为单位非法谋利的目的;(2)是否由单位决策机构按单位决策程序作出;

3)是否以单位的名义实施;

4)行为是否在高管的职务范围内,或者与单位业务有关;

5)违法所得利益是否归属于单位。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如果存在下列两种情形的,则排除构成单位犯罪的可能。即:(1)为实施犯罪而设立单位的。

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活动,违法所得个人私分的。

      在实践中,单位犯罪中单位的形态并无强制性要求,不一定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论是个人公司、合伙企业,甚至是公司的内设机构,只要符合上述认定条件,均可认定为单位犯罪,而否定系个人犯罪。

确定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与受贿罪不同,行贿罪的构成需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对此的理解对行贿的认定至关重要。

     司法解释明确,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即,不正当利益分为两类,一是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中能够找到不正当依据的利益,二是发生在竞争性活动中的不公平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未利用职权办理业务,

而是诈骗财物,则不符合行贿罪起诉条件

行为人虽为谋取不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但该国家工作人员并未利用其职务之便,为请其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利用其身份的便利,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其财物。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所代表的法益产生现实的危害,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是否存在被勒索行贿的情节

 刑法规定:在经济往来中,因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因此,行贿人是否存在被勒索而给与财物的情节,对行贿罪是否构成非常关键。

如何理解勒索?一种观点认为排除性规定中的被勒索应和敲诈勒索罪中的勒索做同一理解。勒索的认定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以达到强行索要财物的目的。另一观点认为排除性规定中的被勒索就是指受贿罪中的索要,不应当在主动索取的基础上另外附加其他条件。

    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仍认为,行贿罪中的被勒索应与敲诈勒索中的勒索相一致,应具备手段的威胁性及强制性。然而,小编认为,判断是否构成勒索,还需要从案情出发,从主客观统一的角度去考察,即是否对行贿人构成威慑或强制,让行为人感到不这样作会导致不利的后果,包括正当利益的损失。

注意区分行贿的对象                                      

 行贿的对象不同,构成的罪名就不同,处罚结果也大不相同。

l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l  对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行贿的,可能构成对有影响力人行贿罪;

l  受贿的主体是单位的,则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l  如果并非是行贿的当事方,而仅仅是起到贿赂的居间作用的,则构成介绍贿赂罪。

这些罪名在处罚上都可能比行贿罪较轻。

注意行贿行为的时间,考察是否符合免刑条件,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行贿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对行贿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更为宽松。即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行贿的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处罚。如果行贿行为发生在刑九之前,应适用老的免刑标准,辩护律师应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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